签名活动

数字世界儿童权利公约

Enstitü Sosyal
阅读公约
在虚拟环境中签署真实权利

🎉谢谢!这个签名并不是点击一下那么简单。 这对孩子来说是真正的支持,让他们不再孤单地生活在数字世界中。 我们感谢您为我们发声,但更重要的是:

我们可以扩大这次呼吁的范围,邀请成千上万像您这样的人加入。来吧,开始连锁!👇🏻

活动的重要性

如今,孩子们不仅在教室或操场上成长,也在屏幕上、在应用程序的深处、在算法驱动的宇宙中成长。他们的每一次触摸都会留下痕迹,他们的每一次搜索都会产生数据。

这些数据会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被分析和存储。隐形跟踪器则在屏幕的另一端,跟踪他们的情绪、喜好和行为。

这项活动的目的是使儿童的数字权利得到关注。
因为在数字世界中,儿童也有隐私权和受保护的权利。

这些权利不仅必须以诚信为基础,还必须在一份汇集了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合同中得到保障。

数字世界儿童权利公 约界定了数字时代儿童的权利,揭露了侵犯这些权利的系统性威胁,并呼吁全社会承担责任。

这不仅仅是一个警告,更是对转型的呼吁。

孩子们不仅在屏幕前成长,也在全球数据系统中成长。我们不仅要为他们提供指导,还要为他们提供安全保护。

让我们共同承认并保护儿童的数字权利。
因为虚拟只是一种环境,权利才是真实的。

签署者
引用
1 Handan kılınç 376 人
2 Fatma Betül Karalı Impram 242 人
3 Fatma Betül Ercan 120 人
4 Turgay Öntaş 75 人
5 Kübra Nur Duman 63 人
6 Beyza Gözükızıl 55 人
7 Leyla Erdal 36 人
8 Fatmanur Kartav 27 人
9 Elif Kalafat 24 人
10 Hüseyin Aslan 23 人
数字世界中的 儿童权利公约

担责任,意识到网络滥用、数据泄露、网络欺凌和数字不平等等威胁。公约的主要当事人是;父母、监护人、看护者、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律师、社会工作者、政策制定者、数字内容制作者、公司和政府。有关方面有义务履行保护儿童的责任

在本公约中,“儿童 ”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个人;“数字世界 ”指 通过互联网及相关技术提供的各种平台、内容、应用程序和互动领 域。

该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儿童的安全,直到他们能够保护自己的数字权利,并创建一个考虑到儿童在数字世界中的最大利益的可持续合作框架。该公约不仅是一个法律框架,也是对社会动员的呼吁。每个儿童都应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存在于数字世界,其权利应得到承认,其声音应得到倾听,其整个生命应得到保护。各方认识到,他们有共同的责任采取措施,保护数字世界中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情感福祉,并接受以下原则和义务

  • 第一条 - 每个儿童;有权以安全、公平和有意义的方式受益于信息和通信技术。
  • 第二条 - 确保在数字环境中保护儿童的身心和情感完整、隐私和个人数据是父母、监护人、照顾者、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儿童保健专家、律师、社会工作者、数字内容提供商、公司和国家的不可转让的共同责任。
  • 第三条 - 不向儿童提供有关数字世界的教育和 信息的政府机构,以及任何以无限制 和不受控制的方式将儿童接触屏幕的 成年人都忽视了儿童。
  • 第四条 - 所有向儿童提供的数字服务都有义务考虑儿童的发展。针对儿童或以儿童为主角的数字内容不得包含可能损害其身体、心理或情感发展的元素。在数字内容和应用程序中,应遵守儿童的隐私权、明确同意原则和被遗忘权。违反这些权利的做法是不允许的。
  • 第五条 - 涉及儿童的内容不得包含伤害儿童身心和情感完整性的元素,例如暴力、仇恨言论、欺凌、淫秽、投注和赌博。父母、监护人、看护人、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儿童健康专家、律师、社会工作者、数字内容提供商、公司和政府对防止在数字和社会环境中导致儿童排斥行为和故意孤立的态度负有共同的责任。
  • 第六条 - 儿童的个人信息在特殊个人信息范围 内,由服务提供者在国家监督和控制 下进行保护。这些数据不得被商业化 或以任何可能伤害儿童的方式使用。 数字服务提供商有责任确保针对儿童 的算法和内容是安全的、适合年龄的 和非歧视性的。
  • 第七条 - 儿童、父母、监护人、照顾者、教师 、学校管理人员、儿童保健专业人员 和社会工作者应拥有针对数字环境中 的虐待、暴力、仇恨言论、欺凌、淫 秽、威胁和类似非法行为的快速、便 捷和有效的追索和投诉机制。
  • 第八条 - 相关公共机构和组织不对父母、监护 人、教育工作者、儿童保健专家、社 会工作者和公司的责任进行监督,也 不在这方面采取必要措施,会导致虐 待儿童现象的发生。
  • 第九条 - 儿童有权接受适合年龄、可及且优质 的数字素养教育,以确保在数字世界 中的安全。国家将这一领域视为一项 公共服务,它是受教育权的数字补充 。任何儿童都不应被剥夺接受数字素 养教育的权利。各国有义务为此提供 必要的便利。
  • 第十条 - 各国应支持优先考虑儿童安全、隐私 和福祉的数字平台的开发和监管。
  • 第十一条 - 儿童有权在虚拟和增强现实环境中获 得安全。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这种 环境下的滥用、身份侵犯和隐私风险 。必须保护每个儿童免受人工智能和 自动决策系统的歧视性或有害评价。 科技公司有义务为此采取必要的预防 措施。
  • 第十二条 - 每个儿童都有权获得超国家保护,免 受数字环境中侵犯人权的行为。各国 应促进国际合作,建立法律互助机制 ,打击数字犯罪、在线滥用、数据贩 运和非法内容。
  • 第十三条 - 每个儿童,无论其语言、宗教或种族 如何,都应在上述原则的范围内,在 数字世界 中受到同样的保护。
该公约是在社会研究所的主导下签署的;它是在教育工作者、律师、数字内容制作人、游戏设计师和许多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的委员会会议上达成的共同共识框架内编写的。